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与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内2223执2669号申请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北3号武警交通第七支队。法定代表人:何成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乌兰浩特市陵园路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包向东,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申请执行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案款3888263.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音德尔至江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市和平支行的账户中有90859.00元,承办人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将此笔款项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后60日内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