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98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井手浩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435号(2层201室)。 负责人:游永彬。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