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98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井手浩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435号(2层201室)。
负责人:游永彬。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