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82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原告***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同***、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
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8元,减半收取计12,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