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688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所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152号国贸润园小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339号南太***大剧院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