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688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所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152号国贸润园小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339号南太***大剧院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