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2387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群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积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