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4599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9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946.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