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114号之二
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58402809XY。
法定代表人:曾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
法定代表人:郑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经本院委托调解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30元,减半收取计30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65元,由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