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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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301号
原告:**1,男,汉族,2005年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凌楷,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74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系原告5父亲。
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
法定代表人:郑培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1诉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替***垫付原告**1工资10360元,原告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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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资10360元,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保留向***追偿的权利。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