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848号
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
法定代表人:郑培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727MA35HH41XB。
法定代表人:陈文渊。
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以及为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华
附财产线索:
户名: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7979********
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龙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