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7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大余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3)赣07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关于配合竣工验收以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项目已于2019年1月6日竣工验收,且某甲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6日配合竣工验收,一审法院判决配合竣工验收认定事实错误,相互矛盾。(一)涉案项目于2019年1月6日调试投产占用,已视为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大余县主攻办***于2019年1月8日发布的《圆梦大余创伟业,某某园坞都新起航》及***发布的160余篇案涉项目每日报道链接,一审法院依此确认项目于2019年1月6日调试投产,即视为已竣工验收,但一审法院在判项中又要求某甲公司配合竣工验收,相互矛盾。(二)某甲公司早已配合竣工验收:根据某甲公司一审提交的四份竣工验收报告可知,2019年11月26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盖章确认,结合某甲公司管理人员***催告某乙公司竣工验收的微信的聊天记录可知,某甲公司早配合竣工验收,现还要求竣工验收,与事实不符。二、某甲公司早已向某乙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竣工验收资料的提交与备案。某甲公司已提交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某甲公司多次催告某乙公司对竣工验收资料盖章、早在2020年春节前就已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所有相关单位都已签章的事实,***并未否认,且某乙公司从未主动催告某甲公司配合验收及提交资料,而是某甲公司起诉追索工程款之后才反诉,是为了营造某甲公司存在过错而恶意反诉。(二)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在某甲公司已提交确实证据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已交到某乙公司手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认为有必要举证明晰对方已收到竣工验收资料,证据认定错误。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案涉工程至今都未完成竣工验收,某乙公司多次要求某甲公司将所有竣工验收图纸及相应资料提交给某乙公司,但某甲公司一直未提供,导致某乙公司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二、2019年11月26日某乙公司协调大余县相关部门及某甲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现场会议,对于某甲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返工,但某甲公司一直未履行其整改和返工的义务,某甲公司是出席了该次会议,但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某甲公司需要履行的不仅仅是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还应当将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全部提交给某乙公司。三、本案中,对于是否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举证责任是由某甲公司承担,若按某甲公司主张的其已向某乙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其应当提供有关某乙公司签收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四、因案涉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导致某乙公司无法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以及财务账目处理的问题,从而导致某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支出更大隐性的资金成本,某乙公司希望某甲公司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所列明的竣工验收资料等内容,尽快向某乙公司提交。综上所述,某甲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望二审法院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配合某乙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一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建筑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7.3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8日,原告某乙公司和被告某甲公司签订一份《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余某某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工程概况。5.工程内容:一期:办公楼、检测中心、宿舍楼、食堂、质检中心、某丁厂房、某甲合金厂房、大门和该区域内某某国际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图纸内一切范围。……6.工程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除非承包范围)的房屋建筑、水电安装、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止水)专项工程。即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变更、图审意见、图纸会审记录等文件所涉及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所有的测量放线。(2)整个工地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临时设施、人员、材料、设备及质量、安全、工期等工地所有有关施工的计划、安排、组织和管理。(3)土建、安装施工图纸设计的所有预埋件的制作和预埋;所有暗管、暗盒、暗箱及各种洞口的预留预埋。(4)所有场内运输,包含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和二次运输的杂料包扎、装卸、转运、堆置和分配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等。……二、合同工期。一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一期2019年8月13日。……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后盖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4监理人:四川某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8日,原告某乙公司和被告某甲公司签订一份《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余某某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三、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达合格等级以上的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认定“工程各分项节点工期”。……七、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2)协议书及其附件;(3)补充条款;(4)专用条款;(5)合同附件;(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要求;(8)图纸;(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当对合同文件内容理解有歧义时,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3.竣工结算。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通;现场踏勘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水、电接驳地点,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铺设费用(含场内对发包人接驳点的移位)及施工工期内水电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取费中。承包人须自备备用的发电机组设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取费中),以保证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接通前以及停电情况下施工能正常进行。每月水电费用(包括基本电费)按表计量,由发包人开户向供电/供水方代缴水电费,并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扣回代缴的水电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硬化及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负责施工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在工程移交时负责清理场地。上述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费中。……9、承包人工作。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签订合同后30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中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夜间施工、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所需费用已计入合同综合取费中。……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费率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确定方法:采用结算总造价下浮方式确定。本计价方式已包括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承包人为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而发生的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保护费等已综合考虑在综合费率中,不再另外计取。23.2.2定额的套用。(1)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版)、……赣州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信息综合价。……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再次重新提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视为承包人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不在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不在此列,并以此完善双方的后续工作)。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式陆份(含光盘、每户水电竣工图,不加密)。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承包人上报合格有效的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结算初审,承包人在接到结算审核报告后30日内完成核对工作。最终结算金额须经发包人内部审计部门(或二次审计)审核确认。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计算(应为“结算”),不得高出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审核部门审核后结算造价的5%,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并同意在结算款中扣除。……十二、其他补充条款。53、施工总承包管理。本工程采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资料、造价、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资料等全面负责。由发包人独立分包的工程,同意(应为“统一”)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和服务配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与安排、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竣工资料等,工程竣工后负责统一将其竣工资料归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各独立分包项目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处罚。5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及工程配合服务管理费。(1)发包人原则上同意整个工程由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但以下分项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桩基及基坑支护、防水工程、外墙装修工程(外墙漆、石材干挂、外墙瓷砖)、门窗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栏杆扶手工程等,如承包人具备分包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在同等市场价格条件下发包人将以上工程以最低市场价加3%利润的结算价交由承包人施工。如果承包人报价高于市场价,以上工程由发包人按市场价指定给同意的分包人。承包人收取总承包配合费。(2)指定分包的工程,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了有效的施工配合与管理工作前提下,发包人按本规定第(3)条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配合管理费。总承包工程施工配合管理费直接进入税后总造价,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并入工程结算款中,办理结算后支付,承包人须提供相应价款的税票。……55、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1)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土石方工程(挖、填)、桩基础检测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包括宽带网)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计取总包配合管理费。”
同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发包人(全称):大余某某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工程名称: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二、工程地点:赣州市大余县。三、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11.22万平米。四、承包范围。一期:办公楼、检测中心、宿舍楼、食堂、质检中心、某丁厂房、某甲合金厂房、大门和该区域内某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图纸内一切范围。二期:某甲厂房、APT氧化钨厂房、酒精罐区、液氨罐区、制氢站及储罐区、公用站房、变电站、空压站、备品备件库、机修间、钨砂库、矿渣棚、低钨水池、低钨回收、污水处理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该区域内某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图纸内一切范围。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特别说明:本次补充协议明确乙方的承包范围仅限于一期工程的承包,二期工程甲方视乙方一期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完成情况是否良好,如良好则以同等条件双方另行签订二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五、承包方式及要求。1、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2、承包人对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期、文明、安全、验收全面负责总协调与管理。3、如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外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所增加的施工内容,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现场签证确认。4、由发包人另行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仍应归入承包人承包工程的范围。5、分包项目中承担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电梯安装中的基墩、承重梁、预埋、支座浇筑、孔洞修补、防水堰、井道清理和抽水、工作面移交等工作;门窗、栏杆的填缝收口;燃气过墙、板的孔洞、弱电盒边、管线孔槽和风道口等的预留、修补;垃圾清运等等。六、工期要求。一期工程: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共计150日历天。②发包人另行发包和指定分包项目不列入预算范围;③估价项目有定价的项目执行定价,无定价的项目执行双方另行协商;④开工起1个月乙方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工作,上报甲方后,甲方在收到资(料)两个月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审核,超2个月如甲方没审核完,则暂按照乙方预算为准支付工程款凭证;但如甲方审核完成,乙方不同意甲方审定的预算则暂按甲方核定预算作为支付工程款凭证。九、工程结算。1、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以预算为基础约定项目和内容据实调整的结算方式。定额套用执行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①②③④点。材料价格套用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第②点价料价差调整,材料套用品牌由发包(人)指定、材料价格取中间值,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商定品牌及(价)格进入结算。2、结算调整项目与内容。①人工费调整。按2017年定额人工费。②材料价差调整。每栋楼主要材料价格按《江西省造价信息》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含新增部分地材价格信息)对应施工区段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计划施工月份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如信息价内有上、下限价格的以当月上、下限价格的中间值计算。施工期材料价格均算术平均值与预算材料价2018年7月份信息价对比,材料价格风险超过5%的信息价要调整,按5%以外部分的调整,5%以内不予以调整。各施工区段的零星工程(如结构工程的翻边过梁浇筑、砌体工程零星镶砌、修补等等)不另计区段划分且并入主要施工期内调差。对于约定可按信息价调整价差的材料,实际结算时取实际施工工期时段内的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有据。……④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调整。A、对于施工图及预算原有的项目结算时根据设计变更据实调增或调减工程量。B、对于施工图没有的项目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和签证单价并入结算。C、零星签证工日单价按工日计取。3、结算价款确定方法。①、按标准取费后总价下浮8%(估价项目不下浮)。②、除人工调整、税金(针对2017版定额)调整文件外,在施工及结算期间政府部门公布的政策性文件涉及到费率的变化不予调整。……十、工程款支付。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项目单栋完成土建、安装工程的验收单栋初验合格后付到单栋项目预算总价的85%,项目竣工备案、项目相关资料移交物业后付至预算总价的90%,办理完结算审计双方确认后30天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保修金待到期返还,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不计利息)。保修期为5年,保修金的支付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6条第2款的约定。十一、违约责任。……2.工期违约。①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包括节点工期),执行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支付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按每延误一天工期,则发包人延迟十天支付后续款项。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实现,经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滞后计划进度达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调配人力物力(赶)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调整承包范围甚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工期违约而给第三方(包括购房者等)造成的损失必须要量化。③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诺给予30天的免息期,超过免息期仍未支付的,则按欠付金额的1.5%计取月息作为违约金,且计付的利息计入计息的本金。在发包人承诺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承包人不得以超期付款为由停工或延误工期。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超过60天,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而产生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守约方因此受到第三方投诉而产生的赔偿等间接损失。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如诉讼、评估鉴定预付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它费用。十二、另行发包及指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与施工交接约定。1、管理配合。①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和指定分包项目收取的管理配合费应包含以下工作内容(但不仅限于):a现场管理协调;b外架使用;c施工电梯及塔吊使用……j施工半成品及成品保护;k场地及垃圾清理(分包方建筑垃圾由分包方自行清理)等配合服务内容,但不含水电费(水电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向另行分包和指定分包项目收取任何费用。……③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及指定分包项目相关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由各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收集编制后交承包人按竣工工程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归档和移交。承包人承担本项工作的费用包含在所收取的管理配合费中。2、总承包管理费计取。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取费基数
单位
管理费率
1
电梯工程
电梯安装数量
台
3000
2
消防工程
消防工程结算造价(水电费另计)
元
1.5%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取费基数
单位
管理费率
1
电梯工程
电梯安装数量
台
3000
2
消防工程
消防工程结算造价(水电费另计)
元
1.5%
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商收取此笔费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承包人进场先支付50%和工程经验收合格前支付50%,无论分包商是否与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各专业工程所需支付的施工配合管理费标准如下:注:未列分项工程及已列分项工程但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已完工未提供实质管理的均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使用总承包单位机械设备及水电接入的分包项目和总包需承担安全管理风险的均需要计算配合管理费。……8、结算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要合理,不得虚高。工程结算书需提交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如结算核减金额超过审定结算额的5%时,该超过部分核减金额产(生)的核减工程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结算余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咨询人。……10、施工现场签证。①需建设方项目经理、现场代表、成本部代表、监理代表及施工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三方项目章方可有效;②工程联系单做(作)为结算依据;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涉及全款项做(作)为结算依据,需经现场代表签证确认。11、其他要求。工程变更、签证、进度请款、结算必须按本合同及发包方《施工单位告知书》(附件一)相关规定办法进行,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变更、签证均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审核时将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重新计算核实。”为了加快工程进度,2018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施工工期。1、办公大楼:乙方承诺将于2018年9月25日之前完成办公大楼主体工程,11月15日之前完成办公大楼外立面和一楼大堂及展示厅的装修;某甲合金车间厂房:乙方承诺将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达到硬质合金车间厂房可以进行设备安装的施工程度,并在12月10日之前完成室内及外墙装修;3.硬质合金项目的厂区道路:乙方承诺在收到图纸之日的两个半月内完成硬质合金项目厂区道路的施工;4.绿化和园林景观乙方承诺在道路施工完成的半个月内完成绿化和园林景观的种植和施工;5.食堂、宿舍、检测中心、某丁厂房、综合库房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和辅助设施乙方承诺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2018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食堂、宿舍、检测中心、某丁厂房、综合库房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的施工。第二条:施工工期奖罚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如乙方能在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工期,则甲方按照一期硬质合金项目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的3%对乙方进行奖励。如乙方不能在上述第一条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工期,则甲方按照一期硬质合金项目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的3%对乙方进行处罚。信丰嘉信建筑自愿接受甲方的约束及政府的处罚……”。后双方因工程款价款等问题产生分歧,案涉工程因资料不齐全至今未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的有关手续,致使原告诉至一审法院。
在本案的第一次现场勘验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开工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在被告、案涉监理单位、案涉设计单位等单位盖章提交的竣工验收表中记载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四川某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出具金额为67758701.69元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之后四川某某公司又出具金额为62350801.26元的《结算报告书》(不含计价)。但因原、被告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较大分歧,被告于2022年4月1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原告至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原、被告当事人均认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审法院另查明,大余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变更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中的电梯工程、消防工程、桩基、防水、办公楼装修、办公楼幕墙、检测中心装修、食堂装修、会所装修、石材楼梯、宿舍装修、高管楼装修、瓷砖购销、厂房金刚砂+固化剂地坪、防火门、不锈钢卷闸门、某甲合金厂房水塔设备基础工程均由原告专项发包施工。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提出:“因项目进行期间所产生的分包单位配套费收取至今未有明确的答复,除已明文计取的项目外,凡是分包单位使用我方机械设备及水电接入的分包项目均需按工程价计算2%的配套费,……”。结合原、被告提供的支付工程款清单,一审法院确认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工程款58503105.2元,其中2018年9月18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9月21日支付5000000元,合计8000000元;2018年10月9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10月25日、26日支付80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2018年11月5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11月13日支付34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支付5000000元,合计13400000元;2018年12月13日支付5000000元;2019年1月2日支付5000000元,2019年1月29日、30日支付6000000元,合计11000000元;2019年5月5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5月9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5月17日,支付800000元,合计1500000元;2019年9月1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9月12日之前,支付500000元,合计1500000元;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6000000元;2020年9月9日,支付1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1000000元,合计2000000元;2021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105.2元;另外,103150.2元工程款被告未开票给原告。
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了解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文件资料清单。2023年11月23日,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一审法院一份《关于大余县人民法院来信查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文件资料清单的回复函》,其中附件载明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时需要施工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各方当事人对前述材料发表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庭审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存在挂靠的问题?案涉合同是否有效合同?2、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提交某乙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一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3、被告是否需要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存在挂靠的问题,案涉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问题。
在庭审中,原告反复多次提出被告聘请的案涉工程管理人员***、***、***、***等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时,被告主张与本案无关,并未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的规定,原告(应为被告)对其公司聘请的案涉工程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存在挂靠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某甲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提交某乙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一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问题。
首先,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存在分歧,但双方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厂房生产调试的具体时间。依据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有关:工程签证单的函告办公楼广场主道路基及南大门广场工程量签证单006号,从2019年3月8日送审至今,某丙公司一直以工程量还在核定中推拖。现已进入竣工结算阶段,今特向贵司发出函告,请贵司按实际情况明确回复。”结合大余县主攻办***于2019年1月8日发布的《圆梦大余创伟业,梦圆坞都新起航》记载的内容:“建设历程(2018.7.26-2019.1.6)2018年7月26日全面开工建设,从±0到土建,到内外装修,到设备安装,到调试投产,时间总共只花了160天。”一审法院酌定原告的厂房调试投产时间为2019年1月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6日,原告亦使用案涉工程至今。其次,某乙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无效合同,但建设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被告作为承揽人除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外,还理应交付便于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工程需要通过验收合格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方属于合格工程,不能因为原告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在推定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进而免除作为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交付合格验收资料的责任。被告辩称其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并已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但在其提交的***和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并未明确表示已收到竣工验收资料,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已向原告提交完整施工资料,且被告庭审时亦表示为减少纠纷,其可提供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付清欠付的工程款问题,因被告已就该纠纷另案诉讼,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同时,也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任。最后,依照案涉合同约定由原告独立分包的工程,工程竣工后,由各施工单位将相关的竣工图纸和资料按规范要求收集编制后交被告按竣工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归档和移交,被告承担此项工作的费用包含在所收取的管理配合费中。因而,对这方面工程的竣工资料是需要原、被告之间的配合,原告应积极主动督促其独立分包的工程单位及时、完整将相关的竣工图纸和资料按规范要求收集编制后交给被告,以便于被告按竣工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归档和移交,而被告也应积极、及时将原告独立分包的工程单位上交的竣工材料按竣工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归档和移交,以便于案涉工程及时、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基于目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更快更好的解决案涉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行发包的电梯工程、消防工程、桩基、防水、办公楼装修、办公楼幕墙、检测中心装修、食堂装修、会所装修、石材楼梯、宿舍装修、高管楼装修、瓷砖购销、厂房金刚砂+固化剂地坪、防火门、不锈钢卷闸门、某甲合金厂房水塔设备基础工程、室外配套的验收备案资料由原告督促各承包人按规范要求收集编制后交至原告收集为宜,原告收集之后交给被告,再由被告按竣工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归档和移交,因而被告应向原告提供除前述原告自行发包的工程以外被告承建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
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是否按照《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工期各执一词。原告提供的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18日的监理日志,由于没有监理人员的签名以及监理单位的盖章,一审法院对该份监理日志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合法、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各自的观点。大余县主攻办***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翔鹭控股隆鑫泰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和《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8日),上述每日情况汇报均有每日案涉工程详细的进展情况并配有相应照片予以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该每日情况汇报可以了解案涉工程的进展情况。在***2018年9月25日发布的《翔鹭控股隆鑫泰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当日办公楼一、二、三楼已拆模,一楼开始砌墙,五楼楼面正在进行钢筋绑扎及封膜等工作,准备浇筑,宿舍楼已封顶,正在进行一层砌墙。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翔鹭控股隆鑫泰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办公楼已封顶,现场挂“封顶大吉”的横幅。在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翔鹭控股隆鑫泰项目每日情况汇报》:某甲合金厂房继续进行砌墙工作,正在某辛厂房内筏板钢筋绑扎及屋面安装工作。在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某甲合金厂房正在进行内外墙粉刷工作,继续进行金刚砂地面施工;正在某辛厂(“厂”字应删除)地面打磨、吊顶及内墙瓷砖施工。在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办公楼正面干挂石材完成约40%;室内正在进行吊顶施工及内墙瓷砖施工;某甲合金厂房设备进场。在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办公楼正面干挂石材完成约80%;展厅正在刷漆及地面瓷砖铺设;一楼大厅正在挂石材。在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继续某辛厂区内绿化施工;办公楼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工作;某甲合金厂房继续进行外墙涂料施工;正在进行消防管道安装、通道墙裙瓷砖施工等工作,开始进行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检测中心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推拉门框安装及屋面防水施工;某丁厂房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喷涂、窗户玻璃安装及地面施工;综合库房正在进行真石漆喷涂、窗框安装及外架拆除工作;宿舍楼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工作;食堂继续进行真石漆施工,正在进行周边绿化施工。三、下一步工作计划某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某戊厂区内绿化区域清理工作,抓紧时间做好绿化施工。3.做好设备安装前期准备工作,设备到位后及早开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4.加快做好点上宣传片、展板等软件资料制作、安装。5.在12月23日前完成第一次整体清场,12月31日-元月2日进行第二次全面环境整治工作。大门继续进行装修施工。在2018年12月21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一、项目进展继续某辛厂区内绿化施工。大门继续进行装修施工。办公楼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工作。楼梯扶手安装,空调外机基础浇注。某甲合金厂房继续进行外墙涂料施工;正在进行消防管道安装、通道墙裙瓷砖施工等工作,继续进行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外墙勒角施工。检测中心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推拉门框安装及屋面防水施工。某丁厂房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喷涂、窗户玻璃安装及地面施工。综合库房正在进行真石漆喷涂、内墙粉刷及窗框安装工作,已完成外架拆除。宿舍楼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工作,正在安装窗户玻璃。食堂继续进行真石漆施工,正在进行雨棚钢架焊接。二、下一步工作计划某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某戊厂区内绿化区域清理工作,抓紧时间做好绿化施工。3.做好设备安装前期准备工作,设备到位后及早开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4.加快做好点上宣传片、展板等软件资料制作、安装。5.在12月23日前完成第一次整体清场,12月31日-元月2日进行第二次全面环境整治工作。在2018年12月23日发布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每日情况汇报》:办公楼正在进行室内装修、门窗玻璃安装、楼梯扶手安装,空调外机基础浇注及屋顶大字安装。某甲合金厂房继续进行外墙涂料施工、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及外墙勒角施工。检测中心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推拉门框安装及屋面防水施工,阳台护栏安装。某丁厂房正在进行外墙真石漆喷涂、窗户玻璃安装及地面施工。综合库房正在进行真石漆喷涂、内墙粉刷及窗框安装工作,已完成外架拆除。宿舍楼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工作,正在安装窗户玻璃及阳台护栏。食堂继续进行真石漆施工,正在进行雨棚钢架焊接,食堂散水沟开挖。二、下一步工作计划某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某己厂区内绿化施工。3.加快做好点上宣传片、展板等软件资料制作、安装。
通过上述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2018年9月26日办公楼封顶;2018年11月28日,某甲合金厂房正在进行内外墙粉刷工作,继续进行金刚砂地面施工;2018年11月29日,某甲合金厂房设备进场;2018年12月6日,办公楼正面干挂石材完成约80%;展厅正在刷漆及地面瓷砖铺设;一楼大厅正在挂石材;2018年12月20日,下一步工作计划:某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某戊厂区内绿化区域清理工作,抓紧时间做好绿化施工;2018年12月21日,下一步工作计划:在12月23日前完成第一次整体清场,12月31日-元月2日进行第二次全面环境整治工作;2018年12月23日,下一步工作计划某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某己厂区内绿化施工。依照原、被告的《补充协议》约定,1.2018年9月26日完成办公大楼主体工程,相对于约定期限9月25日之前被告施工迟了1天;2018年12月6日仍然在对办公大楼外立面和一楼大堂及展示厅进行施工,相对于约定期限11月15日之前迟了至少21天,但办公楼装修、办公楼幕墙工程由原告专项发包给第三人,上述工程不是被告施工。2.2018年11月28日达到硬质合金车间厂房可以进行设备安装的施工程度,相对于约定期限10月31日之前迟了28天,2018年11月28日继续进行金刚砂地面施工,某庚厂房金刚砂+固化剂地坪工程是由原告专项发包给第三人,迟延原因同时存在着第三人施工的因素;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仍然在某乙合金车间厂房外墙真石漆及门窗进行安装工作,相对于约定期限2018年12月10日之前迟了至少13天。3.2018年12月23日仍然在某辛厂区内绿化施工工作,绿化工程不是由被告施工。4.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仍然在某丙合金厂房、检测中心、综合库房、某丁厂房、食堂外墙真石漆及门窗安装工作,基本按照约定完成食堂、宿舍、检测中心、某丁厂房、综合库房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的施工。虽然被告有一部分工程施工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完工,但鉴于原告(应为“被告”)为了满足工期时间紧的节点要求而努力赶工,必将导致原告(应为“被告”)的施工成本增加,且延期完工的原因掺杂第三人施工的因素,被告的部分延期完工的期限不长且在较为合理范围内。另外,原告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综上,对原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配合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办理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一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二、驳回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3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附件一: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A.0.1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类别
归档文件目录
施工单位
提供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
A1
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
4
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A2
建设用地、拆迁文件
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2
建设用地批准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5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A3
勘察、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
节能设计备案文件
A4
招投标文件
1
勘察、设计合同
2
施工合同
√
3
监理合同
A5
开工审批文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施工)
A7
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1
工程概况信息表
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3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
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
监理文件(B类)
B1
监理管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2
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工作总结
4
工程暂停令
5
工程复工报审表
B2
进度控制文件
1
工程开工报审表
B3
质量控制文件
1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B5
工期管理文件
1
工程延期申请表
2
工程延期审批表
B6
监理验收文件
1
竣工移交证书
施工文件(C类)
C1
施工管理文件
1
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
2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3
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
C2
施工技术文件
1
图纸会审记录
√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若有则需提供)
3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C3
进度造价文件
1
工程开工报审表
√
2
工程复工报审表
√(若有停工、复工需提供)
3
工程延期申请表
√(若有则需提供)
C4
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
进场复试报告
1
钢材试验报告
√
2
水泥试验报告
√
3
砂试验报告
√
4
碎(卵)石试验报告
√
5
外加剂试验报告
6
砖(砌块)试验报告
√
7
预应力筋复试报告
8
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
9
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
√
10
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
√
11
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检测报告)
12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复试报告
√
13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复试报告
14
幕墙用铝塑板、石材、玻璃、结构胶复试报告
15
散热器、供暖系统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工程绝热材料、
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的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16
节能工程材料复试报告
√
C5
施工记录文件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
3
基槽验线记录
√
4
沉降观测记录
√
5
地基验槽记录
√
6
地基钎探记录
7
大型构件吊装记录
8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9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10
网架(索膜)施工记录
C6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通用表格
建筑与结构工程
1
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
桩基检测报告
3
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4
回填土试验报告(应附图)
5
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
6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
7
其他建筑与结构施工试验记录与检测文件
C7
施工质量验收文件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C8
施工验收文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
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竣工图(D类)
1
建筑竣工图
√
2
结构竣工图
√
3
钢结构竣工图
√
4
幕墙竣工图
√
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竣工图
√
6
建筑电气竣工图
√
7
智能建筑竣工图
8
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9
室外工程竣工图
√
10
规划红线内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
√
供电、照明管线等竣工图
11
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园林绿化、喷灌设施等竣工图
√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E类)
E1
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
1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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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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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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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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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9
规划、消防、环保、民防、防雷、档案等
消防审查验收资料、防雷检测报告
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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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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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3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E3
工程声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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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原貌、施工阶段、竣工新貌照片
2
工程建设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重大工程)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工程项目函》复印件、邮寄记录打印件,拟证明:2022年3月21日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已由某甲公司收回。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进行多项返工后,某甲公司没有重新提交验收报告,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催要竣工验收资料的事实。上诉人某甲公司质证称,对工程联系函及快递单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某甲公司认可收到过该工程联系函,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一,对该联系函系某甲公司在大余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某乙公司,并且某乙公司已就竣工验收资料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某乙公司邮寄该份联系函是为了恶意诉讼使用。第二,某甲公司收到该联系函后,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负责人***的微信向某乙公司负责人***发送了《关于的回复函》(该函同时邮寄了一份给某乙公司),重申已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事实,并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计算利息。第三,某乙公司已承认在2019年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其指出收到后又被某甲公司“拿”走了,又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竣工资料繁杂且体量多,不可能在某乙公司被轻易拿走。
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的回复函》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1.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联系函后,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向某乙公司负责人***发送了《关于的回复函》,在函件中明确否认了某乙公司关于“未提交竣工资料、未配合竣工验收”的指责。因此,某乙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函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未配合竣工验收的事实。2.某甲公司在回复函中催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应当认定某甲公司多次催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依法改判计算利息。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质证称,1.某甲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而本案于2024年2月7日已开庭完毕且已辩论终结,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时间超出法定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有向法庭提交载体,真实性存疑。3.某甲公司所谓的回复函应当向某乙公司出具并送达,并非送往个人,送达方式不当。4.回复函的内容为某甲公司单方所作,并非与某乙公司协商的结果,另外,此函内容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作为本案依据。5.回复函为某甲公司单方主张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具体工程价款未由双方核算完毕的情况,同时由于核算后某乙公司存在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该函不能作为其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据。
某乙公司针对某甲公司的前述证据补充提交以下三组证据:1.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拟证明:(1)2019年11月26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整改项目会议后,某甲公司现场资料员***,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等将现场所需业主签字盖章的现场施工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交工等资料交给某乙公司当时负责行政办公室的***盖章,盖章后再交由某甲公司汇总并提供所有的完整竣工验收报告。(2)某乙公司连仅是消防相关资料都没有拿到,更别说是拿到全部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2.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至2020年3月31日,某甲公司仍在收集竣工验收资料,某乙公司将某甲公司提交的需要盖章的资料盖好章交给某甲公司后,某甲公司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提交任何竣工验收资料给某乙公司。3.***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页面录屏光盘,拟证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关于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的实际情况,对于竣工验收资料的交接需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交接或交付清单,而事实上某甲公司并没有交付上述资料,也没有交付清单,与前述两组补充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上诉人某甲公司质证称,对微信聊天记录三性无异议,对***出具的情况说明三性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仅提到消防资料需要盖章,而其他施工资料,应当采信某甲公司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催告***竣工资料提交并盖章的事宜)。***作为某乙公司现任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其未出庭作证,不能采信其情况说明。
对前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经审核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函》、邮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情况说明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主张,故予以采信。上诉人某甲公司提交的《关于的回复函》、微信聊天记录,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尚不足以推翻、反驳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故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11月26日配合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竣工验收,且已向某乙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首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大余某某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关于竣工验收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其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退城入园技改项目及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以证明上诉人某甲公司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经验收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内容。二审期间提交了《工程项目函》、邮寄记录、其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与某甲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2020年5月20日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某甲公司将竣工验收资料拿走后,一直未向某甲公司重新提交。结合证据内容分析,如***于2020年5月20日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显示:黄某回复***:“***:非常抱歉!上次电话里跟你讲得非常清楚,你跟我领导沟通好来,领导说给,我就会去找到来寄给你”,某乙公司提交的一、二审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主张。再次,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提交《工程项目函》、邮寄记录以证明因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进行多项返工后,某甲公司未重新提交验收报告,2022年3月21日某乙公司去函向某甲公司催要竣工验收资料。就此,上诉人某甲公司提交反驳证据《关于的回复函》、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在收到某乙公司的函件后,于2022年3月29日发送回复函明确否认某乙公司关于“未提交竣工资料、未配合竣工验收”的指责,重申已于2019年底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事实。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全面客观审核,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组织有关单位经验收并提出需整改的项目。此后,因某甲公司未重新提交验收报告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引发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已查明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时,需要施工方提供的材料清单。上诉人某甲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合竣工验收以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