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4351号
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原火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57323182。
法定代表人:罗达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丽,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梓轩,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四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081981208。
法定代表人:林治国。
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惠华
速录员 刘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