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3民初215号
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57323182),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原火电厂)。
法定代表人:罗达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梓轩,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
法定代表人:吴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国,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龙,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26元,由原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方强
人民陪审员 文 宁
人民陪审员 罗法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沈洪森
书 记 员 黄旭焕
许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