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3民初1533号
原告:*家球,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
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原火电厂)
被告:戴六武,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家梁,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与被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戴六武、*家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333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且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