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戴六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民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梁,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宗意,阳江市江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球,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原火电厂)。
法定代表人:罗达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六武,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宜市信能输变电有限公司、戴六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家梁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戴六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家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8元,减半收取87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苗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