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山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监4号
原审原告:兴山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龙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730880230W。
法定代表人:莫世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0937856C。
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华,男,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系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审原告兴山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山宏业)与原审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煌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杨 迪
审判员  彭泽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茗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