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湛江市粤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湛江市和易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4民初1039号
原告:湛江市粤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第34之二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闻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文康荣,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1。
被告:湛江市和易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原迈陈糖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粤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文康荣、湛江市和易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与被告已就本案债权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文康荣、湛江市和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就本案债权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粤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7.59元,由原告湛江市粤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