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善永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0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社区凤祥北路33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蔡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城东平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邓堪芳。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5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320546.1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