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市力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5830号 申请人:佛山市力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会展中心B区A座二楼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城东平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前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佛山市力筑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力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562197.63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562197.63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330.99元,申请人佛山市力筑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