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3号
申请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第四期56座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YTR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城东平一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19487557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70.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70.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7.35元,由申请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