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第四期56座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YTR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城东平一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19487557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76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462********的银行存款51539.86元(实际冻结732.17元);冻结了**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3********的银行存款119470.58元(实际冻结67930.72元)。现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462********的银行存款51539.8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3********的银行存款119470.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