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3号之一 原告: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4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71元,财产保全费1117.35元,合计2462.06元(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