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3号之一
原告: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4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71元,财产保全费1117.35元,合计2462.06元(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一环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