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3民初2171号 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实业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龙塘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徐城东平一路51号。 负责人:***。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住所:***徐城东平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有资产公司),住所:******前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艺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艺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65977.8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15.28元(以65977.83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115.28元);二、判令被告**公有资产公司对被告**一建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签订《鼎龙天海湾一期项目浴室柜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ZC-CG-THW-202001【001】),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提供浴室柜并负责安装,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1719340.26元。鉴于此,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被告,提出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719340.26元及违约金,被告**一建公司、被告**公有资产公司对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2021)粤0825民初331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了该案后,原告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达成了附条件的和解,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该案撤诉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原告的维权成本及部分违约金合计19000元的义务,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有权以全部逾期付款利息8252.83元加上原告维权成本57725元,合计65977.83元为标的额,另行追究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是被告**一建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公有资产公司是被告**一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被告**一建公司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公有资产公司对被告**一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具此状,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华艺实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华艺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艺实业公司(甲方)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乙方)于2022年2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依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1、甲方己就双方签订的《鼎龙天海湾一期项日浴室柜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ZC-CG-THW-202001【001】,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并开具了经乙方对账确认的涉案合同货款金额为25528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提起本案诉讼前,乙方已支付涉案合同货款756961.1元;甲方起诉后,乙方于2022年1月5日向甲方支付了上述经对账确认的涉案货款本金1719340.26元(扣除质保金的涉案货款),合计乙方已支付涉案合同货款2476301.36元。2、截止至2022年1月4日,乙方尚欠甲方逾期付款利息8252.8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涉案货款本金1719340.26元为基数,每日按0.1‰计算,从2021年10月28日起计至2022年1月4日共48个工作日)。3、为向乙方追偿涉案货款本金171934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甲方已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4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用2380元、案件受理费20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070元。三、甲方同意乙方在2022年3月19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涉案的案件受理费10345元(因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合计19000元。四、除本协议约定外,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19000元后,甲方与乙方、被告二、被告三就(2021)粤0825民初3313号案件的权利义务结清。五、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案受理法院湛江市***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书以及提交解除对本案全部被告的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的申请书。六、若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19000元的,则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以全部逾期付款利息8252.83元加上57725元(本案中甲方己支出的费用:律师费4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用2380元、案件受理费10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977.83元为标的额,另行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而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并未依约支付19000元。现原告华艺实业公司认为,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未依约支付19000元,其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65977.83元,遂提起诉讼。 另查,***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负责人***,成立日期2001年3月29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1993年4月14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是否应支付款项65977.83元给原告华艺实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依涉案《和解协议》的约定,由于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未在2022年3月19日前支付19000元,其需向原告华艺实业公司支付款项65977.83元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主张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支付款项65977.83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首先,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未支付尚欠款项65977.83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本案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但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主张自2022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以欠款6597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为122.06元(65977.83元×3.7%÷360日×18日),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主张115.28元,未超出相关计算,且属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仍应以欠款6597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华艺实业公司。 三、被告**一建公司是否应对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是被告**一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一建公司承担。据此,被告**一建公司在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时,应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公有资产公司是否应对被告**一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公有资产公司虽是被告**一建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但被告**一建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现仍处于营业中,其所负的债务应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华艺实业公司主张被告**公有资产公司对被告**一建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一建公司二分公司、**一建公司、**公有资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65977.83元、利息115.28元及其后利息(以欠款6597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以上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6.16元(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204.92元),由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04.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本案受理费72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