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283号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淑月,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乡火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集团)与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飞虹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天建设集团称,请求确认中天建设集团与徐州飞虹公司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第十五条“如果争端不能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通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效。事实与理由: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当时只有武汉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后来又有新增了咸宁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无法判断确定的仲裁机构。该条款只约定由仲裁委调解,未约定裁决。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徐州飞虹公司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8)鄂12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中天建设集团属于重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公司与徐州飞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协议第十五条约定“争端及争端的解决:1.如果争端不能友好协商下达成协议,双方同意通过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调解。2.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刘富义、徐州飞虹公司的委托代表人戴忠勇均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横沟桥镇。
戴忠勇于2017年11月15日,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为依据,其挂靠徐州飞虹公司承揽案涉工程为由,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中天建设集团、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因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以约定仲裁条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有效为由作出(2018)鄂12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咸宁仲裁委员会根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和戴忠勇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了戴忠勇与中天建设集团、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公司、徐州飞虹公司之间的建设合同纠纷案。中天建设集团于仲裁庭开庭前,提起了管辖异议申请。咸宁仲裁委员会认定因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为生效裁定,其法律效力应得到遵守,该会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经开庭审理,咸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咸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对案件的管辖权。中天建设集团以无仲裁协议、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该院已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仲裁条款有效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鄂12民特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中天建设集团的申请。戴忠勇依据咸宁仲裁委员会(2019)咸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鄂01执392号执行裁定,裁定咸宁仲裁委员会(2019)咸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问题是同一法律问题,中天建设集团在收到了咸宁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决定,且咸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廖正国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