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民特2号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戴忠勇、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六建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争端解决的约定是否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中,戴忠勇以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中天六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咸宁仲裁委受理。对于管辖权的问题和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本院作出裁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仲裁条款有效,中天六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后戴忠勇向咸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本院已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仲裁条款有效,故中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中天六建公司将咸宁祥天综合自然能环岛发电站一期(厂房)项目1区屋面钢网架结构工程发包给飞虹公司施工,2014年6月24日,中天六建公司与飞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该项目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进度安排、施工技术管理、材料供应及使用、施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质量责任和保修、工程量变更及工程结算、付款办法、施工现场管理、现场施工人员安排及争端的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中天公司在合同发包方处盖有合同专用章,刘富义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飞虹公司在合同承包方处盖章,戴忠勇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该工程由戴忠勇实际施工,现已竣工。
2017年11月15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戴忠勇作为原告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为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第三人为飞虹公司。戴忠勇请求法院判决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延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中天六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争端应由咸宁仲裁委处理,仲裁协议约定明确。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中天六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天六建公司为此上诉至本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宁仲裁委受理,本院认为仲裁协议有效,故撤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驳回戴忠勇的起诉。
2019年8月16日,咸宁仲裁委受理了戴忠勇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为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和飞虹公司。戴忠勇请求裁决中天公司和中天六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331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7958.18元(以933101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8日起暂计算至提起仲裁之日止,直至付清上述本金时为止),由中天公司和中天六建公司承担仲裁费用。2020年1月15日咸宁仲裁委作出(2019)咸仲裁字第13号裁决:一、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应向戴忠勇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合计933101元。二、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应支付戴忠勇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损失合计82399.43元,2019年8月20日起此后利息损失合计82399.43元,2019年8月20日起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仲裁受理费14005.3元,仲裁处理费2801.06元,合计16806.36元,由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承担15495.46元;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应将该费用与本裁决第(一)、(二)项费用一并支付给戴忠勇。四、驳回戴忠勇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中天公司、中天六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戴忠勇。
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 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沈 娟
法官助理徐姗
书记员杜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