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9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乔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向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第三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否认与被执行人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正对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同意撤回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9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