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和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行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廖家才,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
被执行人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法定代表人:乔亮,职位: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廖家才和被执行人徐州光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沙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河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