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筑观法执字第960-1号
本院在执行贵阳高新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9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闻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