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312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徐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表示被执行人在位于铜山区三堡镇高家营北,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南侧有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6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限期其履行义务。 2、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6年4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4、2016年4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 5、2016年4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6、2016年5月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 7、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京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2016年5月16日,到北京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工程款2270万元,但该公司表示该笔工程款尚未结算。 9,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已被多个案件另案查封。 10、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本院暂不能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0731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徐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松 执行员 孙金龙 执行员 王 波
书记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