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3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峰与被申请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有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