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破申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全市法院涉案较多,涉案总标的超过7000万,其本身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市法院未结执行案件28件,涉案数额即已知负债总额共计103337554元,而其资产总额共计约15544832.9元,净资产为负87792721.1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张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