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111号
申请保全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780491391,组织机构代码77804913-9,住所地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英。
申请保全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40MA78UYMK7B,组织机构代码MA78UYMK-7,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彩英。
被保全人:新疆苏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40MA78NH033J,组织机构代码MA78NH03-3,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申请保全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苏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苏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资产856629.8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苏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856629.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