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12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苏州工业园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开发区(丰县东环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丰县凤城中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7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