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12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苏州工业园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开发区(丰县东环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丰县凤城中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7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