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3316号
原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双方在诉前调解中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