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658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理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