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345号
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铜山区房村镇中桥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余理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