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财保3号
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11028A,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蓝天桥东市政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0808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云南水务**。
法定代表人:华传文。
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0100××××7012、账号为01000369********银行存款6566839.6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01000369********银行存款6566839.63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满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静文
书 记 员 高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