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36号
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11028A,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0808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云南水务**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6538330D,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集中区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8672.806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发新泉水务(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672.8068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