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中桥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余理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2021)苏0303执保1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苏0303执保16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