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258号
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4018289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燕、***,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11028A,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1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1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78元,由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