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

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朱三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娟,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王茂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工程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拓新,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该大学基建处副科长,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达陕西分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西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业公司、天达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闲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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