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

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5893号
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三环华润路新台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颖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剑,系辽宁联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健华,系辽宁联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15号(1-1-3)。
法定代表人:吴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发函,载明:“此案件起诉材料的盖章非原告公章,原告从未授权张书剑、邹建华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未向被告提起过诉讼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非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表示从未授权张书剑、邹建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代理人张书剑、邹建华律师诉讼来院,未能取得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的真实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李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磊
书 记 员 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