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

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北三环华润路新台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秀娟,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17,114.6元,执行费1,65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财产。 三、2023年4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还款50,000元,10月26号前给申请人还款45,816.6元,如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上述本金的给付,申请人愿意放弃20,000元违约金;2.执行费由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给付;3.如届时不履行,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加付违约金20,000元,法院依法对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