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5394号
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景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