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32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686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向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五、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查,证实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