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76号
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1782.6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01782.6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关于陕西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字第3092号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782.6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029元,由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 凡
财产线索:户名:陕西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账号:6105XXX********;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