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1民初159号
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柳泉北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5965484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21975********。系单位职工。
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270000元,支付原告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吊装作业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履带式起重机SCC400A一台,施工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乐渠环境治理工程四馆一中心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包月240000元吊装使用费,进场费为130000元。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2022年1月5日开始使用,2022年1月24日结束使用,产生吊装服务费及进出场费370000元。被告付款100000元,尚欠270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共计270000元,于2023年1月1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就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费2020元、诉责险保险费900元由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