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润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润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银河五路泉景花园沿街商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润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把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2022)鲁1603民初2586号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在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被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润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润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诉,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位于华能沾化电厂院内的华能沾化电厂煤场封闭改造项目EPC工程相关工程项目未收到工程款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相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