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洋,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沈洋与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苏03执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001.5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沈洋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1)苏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3执保1号民事裁定对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