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诉人应**、***、***、***、**1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金陵中学河西分校学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2(**1叔叔),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冰洋,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城,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雄,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园,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学峰,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1号1-618。
法定代表人:岳昆,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应**、***、***、***、**1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1于2020年9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应**、***、***、***、**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应**、***、***、***、**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钰
审判员 相媛媛
审判员 朱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