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金陵中学河西分校学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2(**1叔叔),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冰洋,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城,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雄,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园,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学峰,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1号1-618。
法定代表人:岳昆,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应**、***、***、***、**1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1于2020年9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应**、***、***、***、**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应**、***、***、***、**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钰
审判员 相媛媛
审判员 朱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