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运通运业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529号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运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学院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学院南路66号(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改,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黄定洲,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臧秋雨,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8号楼2**6号。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运通运业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东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改、***、***、黄定洲、***、臧秋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